媒体中心.jpg

2018-09-18

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发放,是按照5000元起征点计税吗?


问题描述:

您好,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发放,是按照5000元起征点计税吗?是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只要是在101日后发放,就可以适用5000元起征点吗?10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也可以统一按照5000/月执行吗?

 

专家回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纳税人201810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通知”规定的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 201810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前的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旧税率表。也就是说,是否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实际拿到钱的时间来划分,2018101日(含)以后拿到工资的,无论属于哪个月的劳动所得,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王某20188月份在单位工作,到了2018105号才拿到8月份的工钱,那么王某10月份拿到了8月份的工钱也应该按照个税新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背景知识:

劳动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工作的月份。纳税人在哪几个月工作,那么工作的这几个月就分别是每月工资的劳动所属期,比如王某20188月只在甲单位工作了一个月,那么20188月就是王某的这笔工钱的劳动所属期。

 

税款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领取工资的月份,纳税人在哪一个月拿到工资,那么拿到工资的这个月就是税款所属期,王某在2018105号才拿到8月的劳动工资,那么该笔工资的税款所属期就是201810月。新旧税法的执行时间,是以工资的税款所属期进行划分,而不是以劳动所属期来划分。

 

 

【转载】


上一条:减税还有戏吗?

下一条:最高30000元!宁波这项奖励申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