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4〕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7〕8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从2017年12月 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8元,同时相应提高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2月11日